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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2024-04-12 09:14:42        606次浏览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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