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受益人所做的一项书面承诺或保证。这项承诺或保证是否可靠,可以判断的依据是开证银行的资信。资金雄厚、作风正派、信用良好的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才可能对付款起到可靠的保证作用。因此,受益人关心的是开证银行的资信问题。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为商业信用所作的一种担保。信用证多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的请求而开立的,信用证的要求、指示、付款、金额等条款,其依据是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所列的内容,它也是基础合同(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该合同内容能否得到履行,则依赖于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信用证的开立将这种商业信用转化为一种银行信用,即银行信用为商业信用所做的一种担保。
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或保证。开证行保证付款并非是无条件的,它必须是在受益人完全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才保证付款。因此,对受益人来说,只有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才能享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保障,即取得信用证所赋予的取款权利。
信用证是独立于可能作为基础交易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关于该合同的任何授引,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或不受该合同的约束。因此,银行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银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所存在的合同关系;开证银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及类似的文件包含在信用证中作为信用证整体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