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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消防证办理,在线客服为您解答

    2024-11-27 04:51:01 19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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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自喷的设置场所(厂房、仓库、高层民用建筑等)。

    2.自喷设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四类八级)。

    3.设计参数[千式系统作用面积1.3倍,预作用(双连锁)系统作用面积 1.3 倍,通透性吊顶喷水强度1.3倍]

    4、喷头的选型及安装(色标、下垂型/边墙型/直立型等溅水盘/顶板等)

    5、报警阀组数量的计算(湿式预作用不超过800只,干式不超过 500只,注意高程差不宜大于 50m)

    6、报警阀安装(距地面1.2m、两侧距墙0.5m、正面距墙 1.2m、凸出部位之间 0.5m)。

    7、水流指示器个数计算 (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置)。

    8、末端试水装置和报警阀(报警阀组控制的不利点洒水喷头处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设置试)。

    9、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 (轻或中1,湿式系统、快速相应洒水喷头等)。

    10、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双连锁)充水时间1min,雨淋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单连锁)充水时间2min。

    11、管道设置要求(压力不大于 1.2MPa,所带喷头数量)。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功能

    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1)监控报警:10s 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显示报警时间。

    2)故障报警:100s 内

    3)自检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达到报警设定值(20-1000mA)时,30s 内发出报警信号。

    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达到报警设定值 (45一140C)时,40s 内发出报警信号。

    4、故障电弧探测器:在 1s 内发生 14 个及以上半周期的故障电弧时,30s 内发出报警信号。

    办公标准层消防排烟设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2]第8.5.3条规定: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消防排烟方式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自然排烟方式、机械排烟方式,以及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相结合方式。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的地面高度不大于50米,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米。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应设置避难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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