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检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的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系统的接地、管线的安装及其保护状况;
2、检测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状况、安装质量、保护半径及与周围遮挡物的距离等,并按30~50%的比例抽检其报警功能;
3、检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质量、柜内配线、保护接地的设置、主备电源的设置及其转换功能,并对控制器的各项功能测试;
4、检测消防设备控制柜的安装质量、柜内配线、手、自动控制及屏面接受消防设备的信号反馈功能;
5、检测电梯的迫降功能、消防电梯的使用功能,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和着火层的灯光显示功能;
6、检测消防控制室、各消防设备间及消火栓按钮处的消防通讯功能;
7、检测火灾应急广播的音响功能,手动选层和自动广播、遥控开启和强行切换等功能;
8、检测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及明显标志、室内防火阀及无关管线的设置、双回路电源的设置和切换功能;
9、检测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照度、转换时间和图形符号;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防灾灭火的作用,确保建筑消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1996第30号令关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和公通字1996第21号文《关于加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建立了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检测制度。北京市消防局发出了关于对建筑消防设施开展技术检测、办理消防设施合格证(牌)的通告,通告中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前必须先由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合格后再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颁发消防设施合格证(牌)。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公安消防机构一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技术检测。
后期的维护与保养
系统在经检测验收合格后就交付使用,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的消防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护保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1)应建立完整的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探测器日检登记表和季(年)检登记表;
(2)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检测一次;
(3)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响应阀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被检测单位需提供的如下资料
☆ 1、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建审意见
☆ 2、消防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电气系统竣工图
☆ 3、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书
☆ 4、主要消防产品合格证书
☆ 5、申请消防检测原始资料档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