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 增值税专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明细表;
3. 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申请表;
4. 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申请表;
5. 与纳税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联营企业利润转移单;
6. 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7.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8.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9. 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报告表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的合法凭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