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核发
1事项名称和编码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编码:XXXXXXXXXX
2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事项
3设定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3.4《乳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3.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3.6《河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3.7《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3.8《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细则
4适用区域、申请主体及受理范围
4.1申请主体: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且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之内;
4.2申请人的注册地(即住所)与实际生产地均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4.3申请人生产的食品应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
5法定实施主体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实际实施主体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7项目生效及失效时间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8重要说明及注意事项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生产场所迁址的,食品生产者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按“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提交材料。
9受理地点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厅(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熊儿河路交叉口东南角)
10办件类型
承诺件
11审批条件
11.1予以批准的条件:
11.1.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11.1.2现场核查通过;
11.1.3本行政审批无审批数量限制(产业政策限制类产品除外);
11.2不予批准的情形:
11.2.1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
11.2.2未通过现场核查。
12申请材料及标准要求
12.1.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a)申请资料按顺序装订。整套资料装订成册。
b)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各项目标题小二号字,内容中文宋体小四号字,英文12号字,行间距25磅),左边距3cm,页脚居中标示页码。
c)申请资料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提交的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并且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和复印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在递交申请和/或现场核查时验证原件。
d)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图纸需按比例标明真实的面积及尺寸。
e)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f)申报资料原件2份。另备申报资料复印件3-4份,供现场核查用以及当地食药监管部门建立监管档案用。
g)实施动态验收。【企业需提供完整的生产过程录像(加配音解释),核查人员可对关键工艺实施动态现场核查。】
h)本事项不得与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同时申请。
12.2.申请材料提交目录